欢迎访问正采(深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0755-28996869 供应商竞价系统入口  /  评审专家系统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招标动态

Bidding dynamics

正采(深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龙平西路12号天集雅苑1号楼A栋A303(民生银行旁边电梯上三楼)

电话:0755-28996869/18929396341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深财购〔2023〕42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学校家具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深财购〔2023〕42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学校家具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9 点击数:1990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会同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制定了《学校家具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指南》,详见附件),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要求

采购人采购学校家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需求管理,参考《编制指南》编制学校家具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在合同中明确对相关指标的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

二、特点说明

《编制指南》覆盖了中小学、高等院校教学用及校内生活用的常见家具品类,共9大类68项产品,包括了传统的家具品类,以及学校用家具的新产品新要求,如中小学可调节午休课桌椅、阅览桌护眼灯带等,以更好地满足采购人的需求。《编制指南》中技术要求分为“通用技术要求”和“优选技术要求”,其中,“通用技术要求”是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能够满足采购人基本使用的技术要求,“优选技术要求”是在“通用技术要求”基础上,参照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的先进性技术要求,产品质量及环保性能达到行业优秀水平。此外,《编制指南》除了列明学校常见家具产品外,还针对关键原辅材料和部件列明了技术要求,确保符合环保要求、材质安全和实用耐用性。

三、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关于技术要求的设置

1.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通用技术要求”或“优选技术要求”;对《编制指南》未涵盖的技术要求,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但技术要求必须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同时需明确该技术要求所依据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应的测试或评价方法标准。

2.技术要求中,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应设置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

3.技术要求中,不宜将家具尺寸(特制尺寸产品除外)、外观等项目设置为重要参数条款,宜将家具力学性能、环保性能、安全性能等项目设置为重要参数条款,负偏离时依据相关评审标准作重点扣分处理。

(二)关于检验(检测)报告的设置

1.设置检验(检测)报告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相关,不得简单追求检验(检测)报告数量,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

2.检验(检测)报告至少需带有CMA标识,宜优先采信同时带有CMA及CNAS标识的报告。检验(检测)项目应在实施该项检验(检测)的第三方机构的CMA资质许可范围内,若该许可范围不能覆盖采购文件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采购文件应明确对不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是否作扣分或不得分处理,以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合理设置评分项。

3.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日期建议设置为投标截止日前1-3年内。

4.要求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除法律法规强制性具备的检验(检测)报告(如CCC)外,应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准备时间(具体可参考“表A.11学校家具及关键原辅材料部分关键项目的参考检测周期表”),即从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需充分考虑供应商准备采购文件所列检验(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周期,时间计算应科学合理。

(三)关于样品的设置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我局将根据试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编制指南》。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可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咨询,联系电话:83938615(市财政局),86580001(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31120

 

 

(联系人:李俊毅,电话:83938953)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学校家具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1).doc